滁州市作家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0-07-13浏览次数: 来源:作者: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滁州市作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隶属于滁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的由滁州市作家和文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学工作者 的桥梁和纽带,是滁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安徽省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 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挥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团结和组织全市作家和文学爱好者,努力发展和繁荣滁州市的文学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三个文 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 四条
  本会积极推动会员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鼓励会员增加文学修养,提高思想文化素养。
第 五条  本会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会员深入生活,从生活中汲取创作营养。提倡题材、体裁、艺术形式和艺术风格的多样化,提倡树立精品意识。积极 开展文学创作、理论研究、文学评论等活动,努力多出优秀作品,培养和壮大滁州作家队伍。
第六条  努力加强和发展同省内外文学组织和作家的联系,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活动,活跃滁州文学的气氛。
第七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挥文学在社会发展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在滁州市工作或滁州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本会章程,在文学创作、文学组织活动中取得一定成就,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会员推荐,经本会主席团审 批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市所属各县市区或行业成立的文学协会,赞成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批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 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建议、批评 和监督权;
(三)有参加本会举办有关活动并享用本会所实施的有关待遇的权利;
(四)有依据宪法规定原则,要求协会维护会 员从事艺术实践、保护创作成果的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
(五)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一)   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   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和任务;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按期缴纳会费。
第 十二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拒不参加本会要求参与的活动;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或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可劝其退 会、取消会籍或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制定和通过重要 决议案。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但提前或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 决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本届主席团;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保持本会领导机构与会员及社会各界的经常联系。理 事会视工作需要,由主席团决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 十六条  主席团由正、副主席组成。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其职责是:制订、审议、监督本会年度工作;审批会员入会申请;依据省、国 家作家协会会员入会条件,研究推荐省、国家作家协会会员;审议、确认理事会人选增补、更换、免除等事项。主席团负责本会重要活动和事务的指导与决策。本会 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主席团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市文联党组商本会主席团后任命,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和一切对外联系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对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实行届中述职,理事实行民主测评,对工作不称职的,可在届中适当调整。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各界资助、会员自筹、本会自行创收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 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滁州市作家协会会址设在滁州市文联。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其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本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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