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音乐家协会声乐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7-03浏览次数: 来源: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滁州市音乐家协会声乐委员会是滁州市声乐(演唱、教育、理论)专业工作者、声乐作品(词、曲、剧)编创者以及热爱声乐艺术的各界人士自愿结合而组成的专业性学术团体,隶属于滁州市音乐家协会。

第二条  滁州市音乐家协会声乐委员会在滁州市音乐家协会的领导下,团结全市声乐界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音乐文化、传承与传播滁州市地方声乐文化、推动和提高滁州市声乐水平全面提高、为建设文化强市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滁州市音乐家协会声乐委员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在滁州市音乐家协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开拓创新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滁州市音乐家协会声乐委员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组成委员会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推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负责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共同商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事宜。原则上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经市音协同意,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由委员会领导小组聘请。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县(市)音协推荐或会员介绍、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并备案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市内各专业文艺团体的声乐演员;

(二)市内各艺术院校、综合院校音乐院系、青少年宫、群众文化艺术馆站以及新兴音乐群体的声乐教师;

(三)各文化部门、艺术研究院所、院校声乐理论研究工作者及声乐作品编创者;

(四)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及驻滁部队中从事声乐演唱、教学和声乐活动组织者。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会员享有会内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本会会员对本会享有建议、批评、知情、监督权;

(三)本会会员有参与本会活动、反映群众意愿的权利;

(四)本会会员享有退会自由权。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本会会员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的义务;

(二)本会会员有支持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利益、缴纳会费的义务;

(三)如本会会员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本会领导组讨论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活动

第十条  本委员会在滁州市音乐家协会的领导下可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全市性声乐比赛及全省性声乐比赛滁州赛区选拔赛;

(二)组织各种形式的全市性、县(市)性、部门性的声乐演出活动;

(三)组织并参与全市性的声乐考级活动;

(四)组织各种形式的声乐学术交流、研讨及讲学活动;

(五)组织并参与各类社会声乐活动。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会员会费缴纳、社会资金筹措及合法活动所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第一届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滁州音协声乐委员会主席团、理事名单

 

 长:

庄虹子








副会长:

周子翔

余君琳

 

周熙婷

张春红

 

 


秘书长:

周子翔








 事:

庄虹子

余君琳

周子翔

 

周熙婷

 

 

 


何文静

张春红

 

 

 

朱万尧

王克美

傅晓东


马培培








秘 书:

王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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