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音乐家协会合唱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7-03浏览次数: 来源: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为滁州市音乐家协会合唱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隶属于滁州市音乐家协会,由滁州市专业、业余合唱指挥、合唱团员、合唱词曲作者、合唱团体及合唱活动组织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受滁州市音乐家协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音乐传统,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提升文艺原创力,推动文艺创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在党的文艺方针政策指引下,为普及与提高滁州市合唱艺术水平、开展群众合唱活动、推荐合唱作品、发展各民族合唱艺术事业、加强国内外交流、促进人民素质教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作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 在市音协的领导下,与全省各地市音协合唱委员会建立广泛联系,开展工作策划、组织与市内外相关机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二) 组织专家深入基层组织举办合唱知识的讲座、辅导。如:举办合唱指挥培训、合唱声乐培训、合唱作品研讨及创作培训等。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合唱培训基地,举办各种形式、层次和类别的合唱知识培训及学术讲座。

(三) 组织各地合唱团之间进行合唱艺术交流和观摩活动。不定期组织委员会会员间的联谊、展演等交流活动,为委员会会员提供展示、交流的平台。

(四) 参与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专业团体机构、企业社团、社区、学校等举办各种文化艺术活动。

(五) 广泛与省内外合唱组织建立联系、促进学术、资料信息交流;向会员及时分享相关艺术活动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委员会会员为理事、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六条  凡拥护滁州市音乐家协会合唱委员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正式成为理事单位、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 专业合唱团体、企业合唱团体、校园合唱团体、社区合唱团体以及成立一年以上并坚持排练、演出的社会合唱团体可申请团体会员。

(二)专业团体及非专业团体合唱指挥、合唱团员、音乐教师、合唱词曲作家合唱艺术活动组织者等,可申请个人会员。

(三) 热爱合唱艺术事业、热情赞助、支持合唱活动与合唱团的组织者或单位。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 由主席团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参与本委员会的学术活动;

(二) 参与本委员会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遵守委员会章程,完成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四) 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领导是会长理事制度,由秘书长负责联络发布委员会活动,受音乐家协会领导,集体重大事项交会员大会讨论,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产生理事;

(三) 审议会长和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一届。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长是理事会的领导核心,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赞助: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滁州市音乐家协会合唱委员会主席团、理事名单


 长:

 








副会长:

周树龙

王小伟

 

汪龙娟

 

鲍莉莎



秘书长:

王小伟








 事:

 

周树龙

王小伟

 

 

 

 

王小洁


 

汪龙娟

陶阿丽

 

戴泽曼

 

鲍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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